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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

    發(fā)布時間:2023-04-10 20:24:56     稿源: 創(chuàng)意嶺    閱讀: 149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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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錄:

    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從事將貨物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或者將貨物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貿易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國家對貨物進出口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第四條 國家準許貨物的自由進出口,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貨物進出口設置、維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貨物進出口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第六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在貨物進出口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qū)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七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主管全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貨物進出口貿易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貨物進口管理第一節(jié) 禁止進口的貨物第八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第九條 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第二節(jié) 限制進口的貨物第十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進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第十一條 國家規(guī)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依照本章第四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二條 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第十三條 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的申請。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年度配額總量進行調整,并在實施前21天予以公布。第十四條 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第十五條 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內作出是否發(fā)放配額的決定。第十六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分配配額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的配額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經營規(guī)模、銷售狀況;

    (四)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五)申請配額的數量情況;

    (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第十七條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fā)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第十九條 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前款所稱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二、什么叫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

    自動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是指商務部根據監(jiān)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貨物實行自動許可管理。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fā)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錄是商務部公布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對應的許可證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主管部門

    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歸屬部門為商務部,商務部根據監(jiān)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調整并公布《自動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凡列入目錄的自由進出口貨物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通關。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fā)工作。

    三、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進口許可證管理,維護貨物進口秩序,營造公平貿易環(huán)境,履行我國承諾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進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有數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出口貨物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是全國進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發(fā)布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分級發(fā)證目錄,設計、印制有關進口許可證和印章,監(jiān)督、檢查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處罰違規(guī)行為。第四條 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fā)證機構的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證局對外經貿部負責。第五條 許可證局及其委托發(fā)證的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口許可證發(fā)證機構(以下簡稱“發(fā)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fā)證工作。第六條 進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進口的法律憑證。凡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各類進出口企業(yè)應在進口前按規(guī)定向指定的發(fā)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進口許可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進口配額許可證和其他進口許可證,適用于《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內貨物的進口。第八條 進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偽造和變造。第二章 進口許可證的簽發(fā)第九條 各發(fā)證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發(fā)布的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fā)證目錄》的規(guī)定,簽發(fā)相關商品的進口許可證,不得違反規(guī)定發(fā)證。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yè)進口《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必須到《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fā)證目錄》指定的發(fā)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第十條 各發(fā)證機構不得無配額、超配額、越權或超發(fā)證范圍簽發(fā)進口許可證。第十一條 進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關一證”管理。一般情況下進口許可證為“一批一證”,如要實行“非一批一證”,須同時在進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

    “一關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非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十二次,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數量。第十二條 凡符合要求的申請,發(fā)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fā)放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第三章 申請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第十三條 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各類進口企業(yè)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認真如實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并加蓋申領企業(yè)印章。第十四條 進口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各類進口企業(yè)應根據進口貨物情況,向發(fā)證機構提交本辦法第四章進口許可證發(fā)證依據所規(guī)定的進口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第十五條 進口企業(yè)具有進口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該文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yè)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對國家實行國營貿易或指定經營管理的進口商品,需根據國營貿易和指定經營管理規(guī)定要求,提供外經貿部的經營資格核準文件。第四章 進口許可證發(fā)證依據第十六條 各發(fā)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fā)證目錄》范圍,依下列規(guī)定簽發(fā)進口許可證:

    (一)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發(fā)證機構憑外經貿部簽發(fā)的《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簽發(fā)進口配額許可證。

    (二)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天然橡膠,發(fā)證機構憑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外經貿部的配額批準文件簽發(fā)進口配額許可證。

    (三)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車輪胎,發(fā)證機構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外經貿部的配額批準文件簽發(fā)進口配額許可證。

    (四)對監(jiān)控化學品,發(fā)證機構憑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的《監(jiān)控化學品進口核準單》和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fā)進口許可證。

    (五)對易制毒化學品,發(fā)證機構憑外經貿部《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和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fā)進口許可證。

    (六)對光盤生產設備,發(fā)證機構憑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和外經貿部的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文件簽發(fā)進口許可證。

    (七)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發(fā)證機構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準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口審批單》簽發(fā)進口許可證。

    四、關于進出口貨物管制的內容及手段,舉出至少一個案例說明

    貿易管制政策、法規(guī)的實施主要是通過對進出口證件的管理而實現的,進出口許可證件是指為維護國家

    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義務、以及受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管理,需對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數

    量、品質等方面進行管理的限制性許可證明或批件。

    目前,國家實施管理的重要敏感出口商品包括:全國統一招標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

    鎢(鎢砂、仲鎢酸銨、三氧化鎢、鎢酸)、錫(錫錠、焊錫及錫砂)、鋅(鋅錠、氧化銻)、鋸材、蠶絲類

    (含廠絲)。

    國家實施管理的重要敏感進口商品包括:配額機電產品及移動通訊產品、羊毛、天然橡膠、原油、成品

    油、鋼材、化肥、晴綸、滌綸、聚酯切片、汽車輪胎、農藥、易制毒化學品

    國家實施管理的重要農產品包括:(一)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包括:棉花、食糖、羊毛、天然橡

    膠);(二)實行進口限量登記管理的商品(包括:糧食、植物油)

    國家實施管理的重要工業(yè)品包括:(一)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包括:成品油、化肥、滌綸、晴綸、聚酯切片、氰化納、汽車輪胎、煙草及制品、二醋酸纖維絲束(煙用));(二)實行進口限量登記管理的商品(包括:原油、鋼材、農藥、膠合板、石棉);(三)實行進口自動登記管理的商品(包括:酒、彩色感光材料(以上兩種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合成橡膠、化纖布、鋼坯、銅、鋁。)

    一、國家法律法規(guī)管制或進出口數量限制的證件

    1、進口許可證(監(jiān)管證件代碼:1)

    主管部門:外經貿部

    管理依據:關于印發(fā)《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外經貿管發(fā)第152號)

    管理范圍:2000年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35種,稅目502個。具體為:成品油、羊毛、滌綸纖維、

    腈綸纖維、聚酯切片、天然橡膠、汽車輪胎、氰化鈉、食糖、化肥、煙草及制品、二醋酸纖維絲束、棉花、

    汽車及其關鍵件、摩托車及其發(fā)動機(車架)、彩色電視機及其顯像管、收、錄音機及其機芯、電冰箱及其

    壓縮機、洗衣機、錄像設備及其關鍵件、照相機及其機身、手表、空調器及其壓縮機、錄音錄像磁帶復制設

    備、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電子顯微鏡、氣流紡紗機、電子分色機、糧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監(jiān)

    控化學品可做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包括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光盤生產設

    備。

    對部分商品以加工貿易或保稅區(qū)(倉庫)進口也憑進口許可證驗放(監(jiān)管證件代碼:小寫英文字母"u")。

    實行禁止進口商品。(監(jiān)管證件代碼:9)

    2、出口許可證(監(jiān)管證件代碼:4)

    主管部門:外經貿部

    管理依據:外經貿部《關于印發(fā)<2001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外經貿

    管發(fā)第669號)

    管理范圍:2001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54類,按實際操作分解為66種。具體為:玉米、大豆、

    鎢砂、銻砂、仲鎢酸銨、鎢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氧化銻、重水、監(jiān)控化學品、(可作為化學武器的

    化學品、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棉花、銻(包括銻合金)及其制品、白銀、

    活牛、活大豬、活中豬、活乳豬、活雞、活鴨、活鵝、活乳鴿、牛肉、豬肉、乳豬肉、雞肉、鴨肉、蜂蜜、

    大蒜、紅小豆、栗子、茶葉、大米、甘草、藺草及制品、葦及葦制品、礬土輕(重)燒鎂、滑石塊(粉)、氟

    石塊(粉)、焦炭、石蠟、松香及松脂、原木、鋸材、蠶絲類、硅錳鐵合金、鋅及鋅基合金、錫及錫基合金、

    維生素C、碳化硅、稀土、食糖、磷片石墨、鋅礦砂、錫礦砂、糠醇、桐原木、桐板材、坯綢、棉坯布、定

    尺碳素鋼板、電風扇、電子計算機、自行車。

    對來料加工、招標管理的部分商品和化學武器前體憑出口憑出口許可證驗放。(監(jiān)管證件代碼:小寫英

    文字母“x”)

    根據關于印發(fā)《200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發(fā)第696號),

    對邊境小額貿易的部分商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監(jiān)管證件代碼:小寫英文字母“y”)

    根據關于印發(fā)《200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發(fā)第696號), 部分商品實行定向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監(jiān)管證件代碼:5)

    國家禁止出口的商品:牛黃、麝香、白金、銅及銅基合金。(監(jiān)管證件代碼:8)

    以上就是關于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相關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如有更多相關問題,您也可以聯系我們的客服進行咨詢,客服也會為您講解更多精彩的知識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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